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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婴绿色通道产品评估规范
加工类产品
一、项目简介
国家孕婴网针对目前孕婴绿色通道产品的推荐标准制定了本规范,旨在为全国孕产家庭提供安全可信,营养有保障的食品,降低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健康隐患。本生产规范参考我国《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2005)制定,该版本为加工类产品的生产规范。
在食品安全方面,本规范采用中间过程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溯源体系和终产品抽样检验相结合的方式,针对种植、包装、运输中的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等风险点进行控制和管理。同时,充分利用现在目前丰富的电子信息技术,尽可能的收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数据,并将所有数据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接受消费者的查询。
二、生产总体规范
1、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符合本规范要求或经有机农业认证的原材料,通过可持续的加工生产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健康食品。所有生产活动应做到“质量有管理、人员有培训、生产有计划、投入品有记录、生产过程可追溯、责任明确到人、生产结果与计划相匹配”。
2、加工场所不得设在垃圾厂、污染矿区、有污染排放的工厂周边,其选址、总体布局、厂房设计、厂房布局,一般生产区、洁净区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
3、加工所用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等,应主要来源于符合本规范种植、养殖的要求的产品,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得少于配料总量的95%,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允许使用非人工合成的有食品安全保证的配料,但不得超过所有配料总量的5%,并且一旦有条件获得经认可的配料时,应立即替换。禁止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所有配料和添加剂必须必须符合本规范认可的允许使用物质列表。
4、加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器具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食物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的材料不与食品发生理化反应,并有清洁管理计划。与非规范产品共用加工设备和器具时应有隔离措施和计划。
5、加工工艺应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加工方式和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禁止使用石棉过滤、辐照等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的工艺。
6、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不与非规范产品共同生产和储藏时应有隔离措施,各环节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
7、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针对有害生物应优先采取“消除孳生环境、避免风险接触、环境因素控制”的原则,允许使用无食品安全风险、环境友好的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或材料(第四项B表),对严重的有害生物侵袭有处置预案。
8、人员培训、健康、个人卫生管理的应符合国家食品生产相关的要求,并有质量管理组织设置。
9、终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要求,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有食品安全风险和不可循环利用的材质。
10、由国家孕婴网委托检查小组,根据本规范对生产者的生产活动每年进行1次检查,并对终产品进行不定期12次内抽样检验,并通过网站公布检查信息。
11、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其他相关证明。
三、关键点和控制点措施
1、本操作规范采用HACCP(危害及关键点控制)原理,参考GMP(良好生产规范)并依据总体规范,经过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建立了19个主要控制点和6个推荐控制点。通过对各个控制点的评估,从而对生产者的操作进行确认和评价。
2、适用于本规范的产品范围可定义为:经适当包装,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操作规范及评价表
注:
(1)超过一个主要要求未达操作规范最低要求评分为“0”,则整个项目不合格,评分90分以上认定为优秀;
空:
(2)评分部分由国家孕婴网委托检查小组填写。
四、允许使用物质列表
孕婴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及添加剂
A.1 非农业源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表A.1 非农业源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列表
A.2 调味品
(a)香精油:以油、水、酒精、二氧化碳为溶剂通过机械和物理方法提取的天然香料;
(b)天然烟熏味调味品;
(c)天然调味品:须根据附录B评估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来评估认可。
A.3 微生物制品
(a)天然微生物及其制品: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除外;
(b)发酵剂:生产过程未使用漂白剂和有机溶剂。
A.4 其它配料
(a)饮用水;
(b)食盐;
(c)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有确凿证据证明食品中严重缺乏时才可以使用。
B评估孕婴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
附录A所列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不能涵盖所有符合孕婴食品生产原则的物质。当某种物质未被列入附录A时,认证机构应根据以下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在孕婴食品加工中使用。
B.1 必要性
每种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只有在必需时才允许在孕婴食品生产中使用,并且应遵守如下原则:
(a)遵守产品质量的真实性。
(b)没有这些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产品就无法生产和保存。
B.2 核准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条件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核准应满足如下条件:
(a)没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孕婴产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艺。
(b)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应尽量起到减少因采用其它工艺可能对食品造成的物理或机械损坏。
(c)采用其它方法,如缩短运输时间或改善储存设施,仍不能有效保证食品卫生。
(d)天然来源物质的质量和数量不足以取代该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e)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危及产品的质量完整性。
(f)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不会给消费者留下一种印象,似乎最终产品的质量比原料质量要好,从而使消费者感到困惑。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g)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有损于产品的总体品质。
B.3 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优先顺序
B.3.1 应优先选择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
(a)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生产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而且这些产品不需要添加其它物质,例如作增稠剂用的面粉或作为脱模剂用的植物油。
(b)仅用机械或简单的物理方法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或原料,如盐。
B.3.2 第二选择是:
(a)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产的单纯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盐和果胶。
(b)非农业源原料的提纯产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养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剂。
B.3.3 在孕婴食品中不允许使用以下种类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a)与天然物质“性质等同的”物质。
(b)基本判断为非天然的或为“食品成分新结构”的合成物质,如乙酰交联淀粉。
(c)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d)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剂。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制备中使用的载体和防腐剂也必须考虑在内。
五、终产品抽样方法及检验指标
1、产品种类
经适当包装,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2、检验依据
GB13106—1991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
GB15199-1994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
GB15200—1994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
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14882—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GB12651—2003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GB2761—2005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2726-2005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2730-2005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16869-2005 鲜、冻禽产品
GB2733-2005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10132-2005 鱼糜制品卫生标准
GB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
GB10136-2005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10138-2005 盐渍鱼卫生标准
GB10144-2005 动物性水产品干制品卫生标准
GB19643-2005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2748-2003 蛋卫生标准
GB2749-2003 蛋制品卫生标准
GB11674-2005 乳清粉卫生标准
GB5420-2003 干酪卫生标准
GB19301-2003 鲜乳卫生标准
GB19302-2003 酸牛乳卫生标准
GB19644-2005 乳粉卫生标准
GB13102-2005 炼乳卫生标准
GB19645-2005 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
GB7102.1-2003 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
GB7103-1986 汽酒卫生标准
GB9678.1-2003 糖果卫生标准
GB9678.2-2003 巧克力卫生标准
GB11671-2003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11673-200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GB11675-2003 银耳卫生标准
GB14884-2003 蜜饯食品卫生标准
GB14932.1-2003 食用豆粕卫生标准
GB14963-2003 蜂蜜卫生标准
GB13104-2005 食糖卫生标准
GB15196-2003 人造奶油卫生标准
GB15203-2003 淀粉糖卫生标准
GB16321-2003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GB16322-2003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16325-200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16326-2005 坚果食品卫生标准
GB16565-2003 油炸小食品类卫生标准
GB17324-2003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5-200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抽样方法和数量及样品处置
由国家孕婴网委托人员在项目检查过程中进行抽样。从同一批次中抽取包装无破损的样品。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都要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取样位点为总批次的分包装数的平方根/5,均匀抽取。抽取样品量原则上不少于1.5kg,分3份保存,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保管),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所有样品拍照存档。
样品应放入聚乙烯材质的塑料袋中,装入样品后的塑料袋要密封,允许在塑料袋上打几个小孔通风。高温季节样品运输应选择保持低温的容器。样品应在24小时内运送到实验室。样品运输过程中,应有措施保证样品完整、新鲜,避免被污染,实验室收到样品是拍照存档。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检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必要时进行拍照。
4、检验项目
根据抽检样品种类对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检验项目检验。